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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8 08:52    浏览次数:

(暂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宜于通过各种方式接入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一切用户,包括各级单位用户、局域网用户和个人用户。第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受学校委托,负责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学校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和学校规定的。第六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实验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改、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改、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八条 学校授权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络管理部负责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学校和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第九条 网络管理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学校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协助校内各单位对接入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个人进行审查、登记;有权终止违反本规定的用户使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权力;(四)负责对学校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对学校内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协助学校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六)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七)发现有本办法第三、五、六、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公安机关;(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含有本办法中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十条 任何使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用户,必须凭个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证件到网络管理部备案,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公安部门监制的备案表格;任何用户凡涉及表格项目内容变化时,应及时到网络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一条用户应加强对用户帐号的保护和管理,对使用公共帐号的用户,应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以利公安机关和学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查询,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第十二条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检察机构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任何用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六条之一者,由学校网络管理部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学校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对个人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以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内停止入网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经学校网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二)未经批准,将接入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系统)提供给未备案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三)对使用公共帐号的用户,未建立使用计算机网络登记制度的;(四)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五)未经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部门批准,利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私自承办面向校外单位和个人的互联网络培训和使用服务的。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农业大学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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