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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实验室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8 08:5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电子阅览室、多媒体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调动、鼓励师生员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条例》(暂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暂行〉、《吉林农业大学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其他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农业大学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实验室指学校在教学机构设立的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实验室和多媒体实验室。第三条吉林农业大学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实验室是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教学、科研、计算机技能培训、图书和信息查询的重要场所。应充分保障教学实验、实习、科研和查阅资料的需要。第四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校园网络的基础设施作用,提高校园网络、电子阅览室、多媒体实验室的利用率,在充分保障教学实验、实习、科研和查阅资料的需要的前提下,本着“鼓励使用,分担费用,促进发展”的原则,依据“吉林农业大学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本校学生,可利用业余时间,有偿使用设备及信息资源。第五条利用业余时间,实行有偿使用设备及信息资源的单位,首先向“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XX管理规则”和“XX职责”,经“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到网络中心填报设备数量、网络配置等相关数据,网络中心指派技术人员安装软件、硬件和配置后,便可进行有偿开放。第六条有偿使用设备及信息资源的单位,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第七条有偿使用设备及信息资源,必须各自发挥自身功能,严格规范管理,必须遵守《吉林农业大学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时,严禁做与其阅览、信息查询和计算机实验等功能无关的事情。随时接受“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在有偿使用设备及信息资源期间,对教职工实行免费制度。第九条免费用户持有效证件经管理员认证无误后,使用为其提供的设备和查询终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转借免费用户的有效证件,一经发现,将停止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资源使用权并要求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在接受“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背与其提交“XX管理规则”和“XX职责”的追究其单位管理人员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单位管理人员和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吉林农业大学2002-6-6抄报:吉林省教育厅、长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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