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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8 09: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条例》(暂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暂行〉和其他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网络和信息资源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整体协调、分级实施、促进发展的方针。第三条学校网络和信息资源主要是指:校园数据通信网络、校园有线电视网络、校园国际互联网络、网络上流通的信息、学校及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发布的信息、信息标准与编码、信息支撑平台、应用信息系统和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第四条学校成立“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网络和信息资源建设总体规划;审查学校网络和信息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查批准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协调信息的运行和连通。领导小组下设网络中心,负责处理网络和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需要,领导小组还可临时成立工作组,负责单项事务的处理。第五条网络中心,接受学校“网络和信息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代理学校行使对网络系统的管理权。其主要职责是:建设和管理学校的网络资源;管理校园网络中流通的信息;监视网络用户的运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用户按规定进行处罚;接收用户登记,按照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二章 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信息资源包括:涉及学校的行政管理信息、国内外高等教育信息、学校及国内外科研动态信息、学校及兄弟院校教育改革信息、学校及校内各学科发展动态信息、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动态信息、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信息、图书情报信息、各学科提供的辅助教学系统及学校师生对学校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等。第七条各单位应积极建设自己的信息系统。各信息系统要按照有关的标准提供共享信息和与外部世界的接口,并有网络互联能力。在校园范围内逐步达到用计算机通信代替纸质文表传递。第八条各单位要大力抓紧信息源的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方针,充分开发和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并设立专(兼)职信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本单位、本学科相关的信息资源。为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改革和学科建设服务。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对信息人员要加强培养,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学校要把信息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作为考核校内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第九条规范和疏通信息渠道。各单位应及时主动向校园网络中心提供信息资源,信息的更新期一般不超过十天。学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储存和管理综合信息,为学校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第十条凡属涉及学校的综合统计信息,应由学校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和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涉及学校的综合统计信息,必须以学校统计部门发布的为准,不得自行篡改和编造;各单位自行发布的信息应本着“准确、及时、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得出现歪曲事实、窃取和侵犯著作权的事件。第十一条网上运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络上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不得超越密级发布信息,不得窃取允许密级之外的信息,不得破坏信息资源,不得出现其它违法破坏活动。第十二条 所有未公开发表的文件、统计资料、政策、法规、专利技术资料、重大科技成果资料、属保密的新工艺、新材料和各种境内机构的内部资料、数据,需要进入国际互联网络的,须经有关部门和保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由校园网络信息部门统一规划,各单位子网符合学校规划即可连入校园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或连入校园网络。第十四条 为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可靠运行,用户有以下情形的,网络中心将停止其使用网络并处以罚款。同时视情节按国家有关法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私自更改网络初装信息和配置;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故意通过网络传播病毒、散布误导消息;破坏网络设施和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五条 网络上的用户IP地址、MAC地址和帐号,属重要的网络资源,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将停止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网络使用权并要求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进入校园网络或国际互联网络,必须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上网使用。第十七条 用户在聊天室或BBS只能进行有益于学习、工作、科研的交流,并必须遵循如下规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禁止辱骂和其它不道德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它人名字发表信息;不得侵犯他人信息;不得使用污秽语言;不得从事其他侵犯网络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产生信息垃圾;若用户在聊天室或BBS出现上述情况,将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使用信息资源资格,并且用户将对由此引发的用户投诉、索赔、起诉及其它相应事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校园网络的基础设施作用,提高校园网络、电子阅览室、多媒体实验室的利用率,本着“鼓励使用,分担费用,促进发展”的原则,参照最新公布的CERNET收费标准,在课余时间可有偿使用设备及信息资源。第十九条吉林农业大学校园网络电子阅览室、多媒体实验室是为全校教职员工、学生提供网络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全校师生员工都可申请服务。第二十条课余时间开放的电子阅览室、多媒体实验室,采用“校内机房一卡通”分部门计费制。第二十一条“校内机房一卡通”,仅供校内师生员工使用。第二十二条发卡、退卡、挂失、交费等事项,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发卡、退卡、挂失,必须出示学生证、工作证和身份证。

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损坏硬件实施者,还须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合的,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本办法与此前签发的校内规定不相符的,按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吉林农业大学2002-6-6抄报:吉林省教育厅、长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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