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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保密和网络用户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8/09/18 09: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网络和信息资源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整体协调、分级实施、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网络和信息资源主要是指:校园数据通信网络、校园有线电视网络、校园国际互联网络、网络上流通的信息、学校及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发布的信息、信息标准与编码、信息支撑平台、应用信息系统和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网络和信息资源建设总体规划审查学校网络和信息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审查批准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协调信息的运行和连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网络和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需要,领导小组还可临时成立工作组,负责单项事务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网络管理部门,接受学校"网络和信息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代理学校行使对网络系统的管理权。

其主要职责是:

建设和管理学校的网络资源

管理校园网络中流通的信息

监视网络用户的运行情况

对违反规定的用户按规定进行处罚

接收用户登记,按照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二章 校园网络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网络资源主要指属学校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网络通信线路(如光纤、同轴电缆等)、用于网络介质连接的设备(如交换器、中继器、集线器、端点设备等)、通信设备及连接在网络线路上由学校投资的计算机等设备;网络软件资源主要指网络工作平台、网络管理软件、应用系统工作平台、网络协议、标准、传输编码及各种应用系统和其它相关设施。

第七条 校园网络系统的建设经"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校网络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校园网络系统的管理权属学校指定的网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拆迁、搭载或毁坏。确需变更的,应由各单位向网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网络管理部门实施。违章破坏网络资源,造成经济损失应加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网络上的用户地址和帐号,属重要的网络资源,由网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将停止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网络使用权并要求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进入校园网络或国际互联网络,必须向网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上网使用;在使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通信和管理费用,逾期不交者,将停止网络使用权或取消上网资格。

第三章 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信息资源包括:涉及学校的行政管理信息、国内外高等教育信息、学校及国内外科研动态信息、学校及兄弟院校教育改革信息、学校及校内各学科发展动态信息、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动态信息、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信息、图书情报信息、各学科提供的辅助教学系统及学校师生对学校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建设自己的信息系统。各信息系统要按照有关的标准提供共享信息和与外部世界的接口,并有网络互联能力。在校园范围内逐步达到用计算机通信代替纸质文表传递。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大力抓紧信息源的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方针,充分开发和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并设立专(兼)职信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本单位、本学科相关的信息资源。为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改革和学科建设服务。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对信息人员要加强培养,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学校要把信息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作为考核校内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规范和疏通信息渠道。各单位应及时主动向校园网络提供信息资源,信息的更新期一般不超过十天。学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储存和管理综合信息,为学校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凡属涉及学校的综合统计信息,应由学校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和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涉及学校的综合统计信息,必须以学校统计部门发布的为准,不得自行篡改和编造;各单位自行发布的信息应本着"准确、及时、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得出现歪曲事实、窃取和侵犯著作权的事件。

第十五条 网上运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络上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精神文明和道德文化建设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不得超越密级发布信息,不得窃取允许密级之外的信息,不得破坏信息资源,不得出现其它违法破坏活动。

第十六条 所有未公开发表的文件、统计资料、政策、法规、专利技术资料、重大科技成果资料、属保密的新工艺、新材料和各种境内机构的内部资料、数据,需要进入国际互联网络的,须经有关部门和保密机关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损坏硬件实施者,还须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合的,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信息资源和网络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吉林农业大学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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